政府打官司丟人嗎?(金臺銳評)
□如今有的領導干部不善于運用法律化解社會矛盾,造成一邊是老百姓不滿意,一邊是自己抱怨成了“弱勢群體”
最近隨國家信訪局實地督查組采訪,就群眾信訪中比較突出的征地拆遷等問題,專門觀察對比了所到幾個地方的情況,其中有一處共同的細節頗令人注意。
在北方某城市,有一位信訪人反映說他家被征地拆遷都幾年了,可當初答應的回遷房還遲遲無法竣工,結果一家老小只能四處租房周轉。于是我們追問當地政府官員,究竟怎么回事?
原來,早些年房地產市場大熱,一些地方政府盲目上馬了大量建設項目,但是真到了拆遷凈地的環節,尤其是2011年國務院廢除了行政強拆之后,地方政府就拿個別幾個滯遷戶的漫天要價沒辦法了,只好一拖好幾年。到了這兩年房地產市場轉冷,開發商資金鏈斷裂,這些被扔下的半截子工程就造成了絕大多數無辜的拆遷戶無“家”可歸。此時,同行的專家就發問,現在不允許強拆,但依照國務院條例,政府為什么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于個別違反征收補償協議的滯遷戶為什么不起訴?當地官員一愣,說了一句:“哪有官告民的?”
這樣的情況在一路的采訪中并非孤例。在與有的地方領導干部的接觸中,能夠感受到,即使面對高達一比六、甚至一比十的明顯不合理補償要求,他們更忌憚滯遷戶無理的纏訪、鬧訪。因此他們多習慣于沿用老的思路和辦法,結果要么息事寧人,要么僵持不下,而對于使用法治方式處理這些問題還感到比較陌生。
在我們國家的政治語境中,“民告官”說得多,而“官告民”就似乎顯得有些別扭,其實這其中就隱含著如何看待轉型中的法治思維的問題。政府打官司丟人嗎?只要依法而行,“民告官”與“官告民”顯露出的都是在司法面前“官”與“民”一視同仁的平等地位。而且讓“官”必須通過司法來解決與“民”的糾紛,也是對行政權力的一種監督和約束。不過在現實中,無論是官員還是老百姓,依然還有一些根深蒂固的“父母官”的觀念——如果這種觀念貫徹在“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責任感中,當然是好事,但如果固化為家長式治理的思維定式,就會與社會發展脫節。
如今有的領導干部正是因為還不善于運用法律化解社會矛盾,于是最后就變成了不敢依法辦事,一邊是老百姓不滿意,一邊是政府官員有時還私下抱怨自己成了“弱勢群體”。其實,相比于老百姓,政府怎么可能是弱勢群體?只能說在社會發展進步的過程中,個別政府采用的方式方法跟不上形勢,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還不強。過去在東部沿海地區的采訪中,就發現當地一些政府部門在運用法律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方面做得不錯,不僅公正合理,而且把未來的潛在隱患風險也降到了最低。
當然,在觀察中也發現,轉變法治思維不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事是人做出來的,法治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對于改善現狀有巨大的推動作用。但這只是一個方面,黨委政府的重視、社會經濟的發展都會對此有影響。從最終的目標來說,要依法辦事,會依法辦事,敢依法辦事,這才是法治政府建設中的題中應有之義。
《人民日報》( 2016年03月30日17版)